对于之前承担体检鉴定任务的医院,有关部门需要调查清楚,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、收受好处等问题。
欧阳晨雨丨法律学者
又是一起“纸面服刑”的奇葩事件。
据5月10日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报道,2015年8月至12月,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朱某宇因没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,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,数额共计1100万元。2020年1月,朱某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,并退赔受害人1097万元。朱某宇后提出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,但二审后朱某宇却以“保外就医”之名继续逍遥法外。2020年12月,经一名受害人反映,此事引发关注。目前,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宇进行收监。
平心而论,“保外就医”也不是不可以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对有严重疾病的罪犯,可以暂予监外执行,而这一制度的设立,也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,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、感化、挽救。但是,体现人本关怀的“保外就医”制度,绝不能沦为少数不法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独门秘笈。
其实,为了防止“保外就医”出现疏漏,司法部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曾印发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》及附件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》,明确规定只有符合“身患严重疾病,短期内有死亡危险”、“身体残疾、生活难以自理”、“年老多病,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”等四种条件之一,才能允许保外就医。然而,看似无懈可击的规定,却封堵不住现实的诸多漏洞。
回看报道,如果不是有受害人举报,朱某宇恐怕还是“漏网之鱼”,法院判处的14年有期徒刑也不过是纸面上的数字。如果不是受害人申请更换医院重新体检,背负众人怀疑目光的朱某宇,将拥有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开“背书”,被当作属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“病人”。
在医学上,医疗鉴定没有多选题。一个受害人都能辨别的所谓“严重疾病”,不可能瞒过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。对于之前承担体检鉴定任务的医院,有关部门需要调查清楚,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、收受好处等问题。
而之前公开表示“经详细调查,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”的当地检察机关,也应被纳入调查的视线,看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、徇私舞弊等情形。一旦证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便应该严肃惩处,以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。
还应关注的是,获刑却未坐牢并不是个案。2009年7月30日,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,被判10年刑,花了不到10万元钱,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、医生等人,违规获准“保外就医”。近期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,也是凭借保外就医“纸面服刑15年”,一天牢都没坐,并先后入党、当选村主任,甚至当选旗人大代表,直到2017年因犯贪污罪再次获刑。这些问题怪象,既是执行中“念歪了经”,也是制度不够严密所致。
从长远看,“保外就医”的法规制度,也到了修缮之时。有关制度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初,已是一部30多年的部门规章,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,与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监狱法》等上位法衔接不够紧密。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,封堵“保外就医”提请、鉴定、审批、移交、考察和监督环节上的漏洞,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。
(文章来源:光明网时评频道)
责任编辑:王翔
原标题:光明时评副行长获刑14年未坐牢现予收监还不够